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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种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县X组。

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号。

负责人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种XX与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种XX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24日,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元。2012年5月4日,本院将2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种XX,种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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