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彭某,曾用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郭晓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