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XX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区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XX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XX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436.89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4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XX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74元。2012年5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327元后将2243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成都XX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成都XX金属套管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