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丙,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朱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