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国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1976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申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1976年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长沙市国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的申某追加何某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1日,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王兵生驾驶豫x号(原豫X号)大型半挂车在(略)207国道太平路段变更车道时损坏原告的汽车驾驶员曹某驾驶的湘x号奔驰小轿车,造成该车变形损坏的交通事故。
现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922.28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000元,已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49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