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X栋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企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白石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某丁、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以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洲市方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跃进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