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25岁。
被告龙某,男,35岁。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蒙奕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