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卞a,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卞b,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a,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a、何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卞a及其辩护人卞b、被告人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x派出所民警王a、张a等三人在调查x地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依法对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经营“xx土菜馆”的卞a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卞a、何a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仍无理阻挠,对民警王a、张a等人拉扯、殴打,致王、张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期间,被告人何a还擅自将警车熄火并拔出车钥匙,致民警无法及时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被告人卞a谎称遭到民警殴打,引起路边群众围观,造成闵行区x路交通堵塞近20分钟,并将牌号为沪xx的警车后门损坏,造成物损人民币320.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a、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张a的陈述,证人高a、张b、孙a、王a、顾a、杨a、周a、陈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汽车维修收费结算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a、何a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二名警察轻微伤,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的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卞a系初犯、认罪等为由,请求对卞从宽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何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