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终止履行原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房屋;
三、原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迁出上述房屋之日给付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
四、如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日期内迁出系争房屋,原告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不再支付上述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