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市X街某号。
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李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