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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沈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市X街某号。

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某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李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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