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出生于(略)。

2010年9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某湘x中型自卸货车搭载周辉沿S216线由双牌平福头乡开往宁远。当车行驶至该路段50公里处,货车后轮破裂,陈某未确保通行安全且临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周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双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

案发后,受害人周某的亲属与陈某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周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受害人周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某、湘x车辆信息、被害人周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协议、领条、请求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临危操作不当,造成被害人周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红艳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