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洪x与被告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2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洪x元;
二、本案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由原告洪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