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
被执行人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某丙与广东XX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案款(含利息)及执行费共计x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对部分案款及利息放弃,只要求被执行人给付x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24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共计x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某丙,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