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臧X。
被执行人陕西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臧X与陕西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及执行费2216元,关于本案另一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办理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