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某与王某乙、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王某乙和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与赵文卿诉王某乙、张某、王某乙、方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关联,应由同一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指定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