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
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于2011年5月11日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款项。现本院已将2300元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