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安福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卢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xx继续履行与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签订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NO.200853);
二、被告杜xx于2011年11月23日给付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90000元(已当即履行);
三、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湖南xxxx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