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又名代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0年2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27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8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到本村村民宋某某家用刀将宋某某腿部砍伤。被害人宋某某所受伤害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兰、李某、贾某某、宗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某某当庭自愿认证,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