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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坤,福建六韬(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秉强、黄某乙,福建龙岩金磊(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丙,主任。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坤,被上诉人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李秉强,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尤鱼坂煤矿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炭开采:(主井:+538,风井:+630)],实际为林某戊、原告蔡某某投资开办,分别经营主井和风井,挂靠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2005年,林某戊将主井转让给被告袁某某。2005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风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2005年9月5日,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尤鱼坂煤矿(作为甲方)与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尤鱼坂煤矿风井(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必须向甲方分摊30%的正当费用(政府规定的及上级部门分摊的费用)和每年分摊8万元的招待费用。乙方开采+580水平以上的资源并保证养护该水平以上通风系统的畅通,直至该风井结束为止。供电方面,乙方须每月底按时上缴供电部门开出的电价款,甲方承认乙方投资30%的线路投资款。甲方每月向乙方分配火工20箱左右。甲、乙双方各负其责(包括安全生产、安全责任、销售煤炭等)。乙方享有风井的独立性,但必须配合上级部门对主井的安全检查,甲方无任何理由转让出售该风井,如甲方有转让主井必须附带风井的存在条件方可转让。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再定,双方签字生效。被告、原告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2007年6月23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闽经贸许可[2007]X号关于注销新罗区南城后门前村煤矿等29家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尤鱼坂煤矿也被列入范围。2007年8月27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尤鱼坂煤矿核准注销。2007年11月28日,被告在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领取了100万元的煤矿关闭补助款和1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告向被告索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煤矿关闭补助款未果。现原告诉至该院,请求该院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应承担30%的正当费用(政府规定的及上级部门分摊的费用)和每年8万元的招待费用,要求用于抵销应返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条、协议书、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闽经贸许可[2007]X号文件、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注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两份收款收据、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被告提供的协议书,该院调取的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龙新煤[2006]X号关于整顿关闭煤矿工作会议纪要等在案佐证。

原审判决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及企业登记信息可以表明,尤鱼坂煤矿分为主井和风井,风井由原告经营、主井由被告经营,主井与风井系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同属于一个整体。现尤鱼坂煤矿已被注销,主井、风井一并关闭,被告从区煤管局退回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万元和领取了煤矿关闭补助款100万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协议约定,风井(即原告)应分摊30%的正当费用和每年分摊8万元的招待费用,被告承认风井投资30%的线路投资款,又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煤矿关闭补助款专属于主井,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煤矿关闭补助款。由于双方对煤矿关闭补助款的分配没有约定,该院酌情按20%的比例由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应承担30%的正当费用(政府规定的及上级部门分摊的费用)和每年8万元的招待费用,要求将原告应支出的上述费用用于抵销被告应返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对此,该院认为,被告的该项主张,属于反诉的范畴,需通过审理才能确定,但其又不向该院提出反诉,故该院不予合并审理,被告可另案处理。被告另主张原告只是风井的代表,其无权主张讼争款项,但被告未向该院提供风井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或另有他人的证据,故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0,000元。二、被告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煤矿关闭补助款2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1,600元,被告袁某某负担8,200元。

宣判后,上诉人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袁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1、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尤鱼板煤矿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井和风井均系煤矿资产,不能分别经营;2、上诉人代表尤鱼坂煤矿领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煤矿关闭补助款归该煤矿所有;3、被上诉人系挂靠尤鱼坂煤矿利用风井生产,并非为该矿的所有权人,无权参与分配煤矿关闭补助款;4、本案定为合同纠纷系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原审判决将作为尤鱼坂煤矿股东的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系法律主体的认定错误;5、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的正当费用和每年8万元的招待费用,用于抵销安全风险金,原审判决对未予认定系判决错误;6、原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20万元的关闭补助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蔡某某答辩称,1、尤鱼坂煤矿系分别由上诉人经营的主井和被上诉人经营的风井组成的;2、上诉人应当支付3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按30%的比例计算的30万元煤矿关闭补助款;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的正当费用和每年8万元的招待费用,并抵销安全风险金没有法律依据;4、主井和风井独立经营,被上诉人不应负担主井的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判决上诉人支付按30%计算的30万元煤矿关闭补助款。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袁某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以下事实有异议:1、“实际为林某戊、原告蔡某某投资开办,分别经营主井和风井,挂靠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而认为上诉人2005年从林某戊处一并转让的是该矿主井和风井;2、“2007年11月28日,被告在龙岩市新罗区煤炭管理局领取了100万元的煤矿关闭补助款和100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认为上诉人系代表尤鱼坂煤矿领取的。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林某戊证言证实挂靠于龙岩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尤鱼坂煤矿实际原系由其和蔡某某合伙投资并分别经营,该矿由主井和风井组成,两者相对独立,相互依存,同属于一个整体。2005年其将主井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在原审答辩时已自认收到风险抵押金和煤矿关闭补助款各100万元。因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供《2007年新罗区X镇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福建省龙岩市X镇煤矿掘进作业规程》各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对该矿风井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上诉人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能与证人林某戊证言、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陈述相印证,证实该矿由主井和风井组成,风井独立经营,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尤鱼坂煤矿系挂靠于龙岩市X镇X村民委员会由主井和风井组成的煤矿,该矿主井与风井实际分别原由林某戊和被上诉人投资并经营,两者相对独立,相互依存,同属于尤鱼坂煤矿的整体。2005年林某戊将主井转让给上诉人。2005年9月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2007年8月27日尤鱼坂煤矿被注销,主井和风井实际是一并关闭。2007年11月28日上诉人领取该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煤矿关闭补助款各100万元,故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约定,被上诉人经营的风井应分摊30%的正当费用和每年分摊8万元的招待费用,上诉人承认风井投资30%的线路投资款,但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煤矿关闭补助款专属于主井,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煤矿关闭补助款。原审判决酌情确定按20%的比例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未因不服原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视为同意原审判决,故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应按30%的比例支付煤矿关闭款30万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承担30%的正当费用(政府规定的及上级部门分摊的费用)和每年8万元的招待费用,并要求用于抵销上诉人应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主张,属于反诉范畴,需通过审理才能确定,但其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原审法院不予合并审理正确,但可另案处理。第三人龙岩市X镇X村民委员会并非为实际投资经营单位,该矿的投资经营管理和收益均与其无关,故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斌

审判员孟繁钦

代理审判员侯良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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