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田xx与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汉清于201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贤福货款3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龚汉清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