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原告杨xx与被告江xx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春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几年夫妻关系尚好。2006年被告经原告同意外出打工,2008年原被告在被告是否外出打工问题上发生争吵,被告最后擅自出走。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涛抚养问题由法院裁判;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x对被告江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春林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