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张某、武汉东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程某,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阳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武汉东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罗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被上诉人程某,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于2012年4月27日支付李某8000元整;
二、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李某负担。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由张某负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