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宁德龙,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德龙,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营口晓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己。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丁、原审被告孙某戊、
营口晓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
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华
审判员张秀军
代理审判员蒋策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