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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王X、王某X、王某X、罗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李某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处理,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指使郭某乙找人教训王某X,郭某乙遂纠集李某某、姚某、刘某、蔡晖于同年11月25日夜,到青年路王某X所在的门岗内,对王某行殴打,李某某持刀朝王某背部猛刺两刀,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无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焦作市X路开发X号楼找李XX,与门卫王某X发生口角,王某怀恨在心。后王某指使郭某乙(已判刑)找人教训王某X,郭某乙遂纠集李某某、姚某、刘某、蔡晖(均已判刑)帮忙。同年11月25日晚,王某带领郭某乙等五人到青年路指认了王某X所在的门岗室。当晚24时许,郭某乙、李某某、姚某、刘某分别持砖闯入门岗内,对被害人王某X进行殴打,李某某持刀朝王某X的背部猛刺两刀,致王某X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X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左肾破裂、脾脏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0年10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其骑自行车到焦作市原理工大东门斜对面的家属院找李XX,因存放自行车与门卫发生口角并厮打。之后,其让郭某乙找人教训那个门卫。一天晚上,其带领郭某乙、刘某、蔡晖和另外两个孩到那个门岗,给他们指认了要打的那个人,并告诉他们拳打脚踢教训教训就行了。当天夜里2点左右,郭某乙到其家说:打罢了,有个孩用刀捅了门卫。第二天公安局的人找其调查时,其只说了和那个门卫吵架的事,后来其就回内黄老家了。

2、证人郭某乙证实:2000年11月份,其姨夫王某让其找人打架,后其纠集李某某、姚某、刘某、蔡晖帮忙。案发那天晚上,王某带其五人到老矿院东门一个家属院门口,王某指着门岗说:“就是这个门岗里面那个门卫了。”当晚十二点左右,其五人对门卫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事后听李某某说他捅了门卫两刀,第二天听说那个门卫死了。

3、证人李某某证实:2000年冬的一天,郭某乙让其帮忙打一个人。后其伙同郭某乙、姚某、蔡晖、刘某到老矿院东门,郭某乙指着一个家属院的门岗说:“打的就是这个屋里的人。”当天夜里1点左右,其五人闯入该门卫室,分别持砖朝那个男门卫的头部、身上乱砸,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朝门卫的背部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

4、证人姚某、刘某、蔡晖所证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及现场情况与李某某、郭某乙所证作案情节一致,互能印证。

5、证人刘X(蝈蝈网吧老板)证实:2000年11月26日凌晨2点,其从网吧出来到老矿院东门对面家属院门岗买烟,敲窗户某璃没人回应,隔窗见门岗里一男子仰面躺在床上,脸上都是血,遂用手机打110报警了。

6、证人赵XX、张XX(巡警)证实:其二人接报后于26日凌晨2点50分赶到现场,见一男的头朝东南,两腿朝西北平仰在床上,身穿绿色军大衣,脸上有血痕,右眼角上方有一创口,遂通知120和刑警出现场。

7、证人王XX(李XX妻子)证实:2000年11月初的一天,王某到其家找李XX谈生意上的事,他走时因存放自行车的事与门卫王某X发生争吵和厮拽,后被人劝开。

8、证人薛XX(家属院居民)证实:2000年11月初的一天,有个年轻人在院子里存放自行车和门卫王某X发生摩擦,王某X叫了十几个年轻人来打架,因为110的人及时赶到,没有打起来。

9、证人冯XX(被害人妻子)证实:2000年11月26日凌晨,其丈夫王某X被人打死在焦作市老矿院东门斜对面家属院门岗内,他在那当门卫。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焦作市X路X路东建设开发X号楼门岗内。靠南墙放一单人床,床上头南脚北仰卧着男尸,衣袋内装有王某X的身份证、工作证各一张,床面上有一红砖块,一青砖快,床的南墙上有密集的喷溅血滴。

1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头面部有3处挫裂伤,背部左侧有2处分别为2.9cm、2.7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分析:背部伤为单刃刺器所致;头面部挫裂伤为具有棱角的钝器所致。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致左肾破裂、脾脏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12、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尸检提取死者带血秋裤、裤头各一件,鉴定为同一个体所留,该个体与冯XX、王某X检测结果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指认焦作市X路建设开发X号楼门岗为其带领并指使郭某乙等人殴打门卫王某X的作案现场。

14、户某、抓获证明证实:王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并于2011年11月24日在内黄县被抓获归案。

15、另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指使李某某、郭某乙、姚某、刘某、蔡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纠集、指使他人报复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温民权

审判员梁战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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