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居住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书楼三街X巷X号。
上诉人唐某某因探视子女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儿子唐某榕。2003年12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唐某榕由被告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唐某榕是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唐某榕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依法对儿子享有探视权。从有利于唐某榕的成长、生活以及抚养人对唐某榕的监管出发,被告提出原告每月对儿子探视两天的意见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每月的第二、四周的星期六15时起至次日的15时止,为原告唐某某探视唐某榕的时间。每次探视,由原告到被告陈某某的住所进行接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因被上诉人是老师,就只听取其片面之词,不作调查,更不容本人反驳被上诉人对我家人的污蔑,所以作出了错误判决。事实是被上诉人与其弟自以为饱读诗书,却多次到我家无理吵骂,其父母更不学无术到处惹是生非,处处树敌,对子女从小进行打骂式教育,使儿子心里产生恐惧,常半夜发恶梦而哭,梦见其母自小对她的毒打。如果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子长期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而得不到更多的父爱,对他的成长是很不利的。请求:判决上诉人对儿子唐某榕可每周探视不少于一天。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矛盾很深,没有夫妻感情,孩子总夹在中间对其成长不利。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主要是为了孩子,不让上诉人有太多的探视时间对儿子的成长有好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唐某榕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生儿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儿子唐某榕由被上诉人携带抚养,上诉人依法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上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原审考虑到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从有利于直接抚养人对唐某榕的监管出发,将探视的时间确定为每两周一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审判员吴健南
审判员罗睿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