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月1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某,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宾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桂x号两轮摩托车由龙门往平马方向行驶,行驶至浦北县X路段时,谭某某所驾车辆碰撞到正在公路上正常行走的陆某某(男,71岁),造成陆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桂x号两轮摩托车由龙门往平马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浦北县X路段时,谭某某所驾车辆碰撞到正在公路上正常行走的陆某某(男,71岁),造成陆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珍、陆某全、陆某斌的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浦北县人民医院伤情简介,公(浦)鉴(尸检)字(2010)x号法医学鉴定书,浦公交认字【2010】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收条,证人陆某某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吕耀光
审判员林玉珍
人民陪审员叶东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易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