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中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漯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