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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

被告袁某,男。

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5月1日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河沙等建筑材料,至今累计尚欠货款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28000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水泥货款26000元是事实,但其水泥质量有问题,引起被告在开发区的工程款还未结清,要求原告减少部分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5月1日间,被告袁某从原告黄某处购买水泥、河沙等建筑材料。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袁某累计尚欠原告黄某货款26000元,并由被告袁某具下欠条,约定在2012年2月2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袁某未予支付,原告黄某遂诉到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袁某在2012年7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货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整(¥26000.00),逾期未付则由被告袁某承担违约金2000元。

二、其它无异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某310元,合计81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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