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乙、黄某丙、匡某某等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娃),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翟某某(曾用名翟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戊(曾用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华某某(曾用名华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辛(绰号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朱某壬(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经济开发区许继施普雷特公司车棚内,盗窃被害人何冰涛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81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头的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2、2010年7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许昌市X路东段天安保险公司楼下,盗窃被害人刘秋英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8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头的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3、201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双龙湖西面时代公寓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宋丽娟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98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4、201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路鑫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盗窃被害人王某停红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4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5、2010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街春天服饰楼后的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贾某粉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6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6、2010年7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街春天服饰楼后的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王某娇黑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6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7、2010年8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X路滨河名郡工地,盗窃被害人陈大玲济南轻骑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2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8、2010年8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扳手、剪刀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路镜湖花园工地,盗窃被害人宋伏印踏板式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67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9、2010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镇梨园转盘往西宏源租赁公司,盗窃被害人牛俊杰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81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8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许昌县梨园转盘南环路发时达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杜绍君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62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11、201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西段南面第三排居民家属楼由西往东第五家门前,盗窃被害人胡春珍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6元)。当日下午,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西头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村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12、201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北段粮泉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苗苗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下午,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西头以7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村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13、2010年8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零点歌城门前的道岩上,盗窃被害人贺龙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晚上,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区内以7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镇的骨科医院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14、201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众品公司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门洞内,盗窃被害人郑琳无敌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4元)。当日晚上,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区内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镇的骨科医院门口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15、2010年8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人民医院办公楼前空地处,盗窃被害人赵成伟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75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6、2010年8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北段鱼美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田亚都市佳人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112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9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7、2010年8月1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好时光小区X号楼南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樊江红都市佳人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87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9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8、2010年8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人民医院办公楼前空地处,盗窃被害人韩某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40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75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9、2010年8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黄某模具厂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立洪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50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退还被害人。

20、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路X路北第一个家属院西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程喜涛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石桥上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1、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宏基阳光鑫苑小区X号楼X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徐某花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19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头屯里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2、2010年5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自己配制的一把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许继大道四通阳光新村X号楼乙单元楼道前,盗窃被害人王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72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与兴华某交叉口处的加油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赛利特牌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3、2010年6月初份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仁和骨科医院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强黑色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8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4、201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街交叉口的平步青云足疗会所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歌枚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2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爱玛牌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5、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配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县实验小学南楼四单元楼道内,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栓五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2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头南屯里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收购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6、2010年7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自己配制的一把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小学家属院X号楼X单元的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张俊伟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96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与兴华某交叉口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7、2010年7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匡某某窜至许昌市X街石棉瓦厂家属院南院X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陈黎明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92元),销赃后自肥。

28、2010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匡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北段鳄狼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菅亚伟枚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76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后华某某又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29、2010年7月份中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匡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市政公司家属院,盗窃被害人王某莲蓝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96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30、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自制扳手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瑞贝卡大道西段金帝玫瑰园小区,盗窃走被害人田金平粉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69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31、2010年7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己配置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农贸市场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楼道前,盗窃走被害人徐某娟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屯里药厂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华某某,后华某某又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32、201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己配制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怡景花城翠园X号楼X单元地下室楼道内,盗窃走被害人姜广勤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0元),破案后,追回该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33、2010年8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自制扳手等工具窜至许昌市兴华某县粮局X号楼X单元X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肖金环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716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丁与华某某在许昌市X路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追回该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辛退赔赃款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黄某丙、翟某某、匡某某、李某己、朱某壬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翟某某、朱某丁、华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张某庚、李某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辛有立功表现。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张某戊、匡某某、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丁辩称对被盗物品鉴定的价值过高,对其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经济开发区许继施普雷特公司车棚内,盗窃被害人何冰涛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81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头的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2、2010年7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许昌市X路东段天安保险公司楼下,盗窃被害人刘秋英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08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头的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3、201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双龙湖西面时代公寓建筑工地,盗窃被害人宋丽娟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98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4、201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路鑫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地,盗窃被害人王某停红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4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5、2010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街春天服饰楼后的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贾某粉红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6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6、2010年7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许昌市鄢陵县X街春天服饰楼后的停车场,盗窃被害人王某娇黑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76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7、2010年8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X路滨河名郡工地,盗窃被害人陈大玲济南轻骑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20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8、2010年8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预谋后携带“T”型锥、扳手、剪刀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路镜湖花园工地,盗窃被害人宋伏印踏板式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67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9、2010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镇梨园转盘往西宏源租赁公司,盗窃被害人牛俊杰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81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后李某己和张某庚又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周口市太康县的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8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市许昌县梨园转盘南环路发时达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杜绍君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62元)。当日下午,王某乙在许昌市X路南段一土堆处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11、2010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西段南面第三排居民家属楼由西往东第五家门前,盗窃被害人胡春珍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6元)。当日下午,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西头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村寺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12、201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北段粮泉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刘苗苗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下午,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西头以7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村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李某己和张某庚。

13、2010年8月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零点歌城门前的道岩上,盗窃被害人贺龙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晚上,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区内以7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镇的骨科医院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14、201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众品公司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门洞内,盗窃被害人郑琳无敌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4元)。当日晚上,李某现和黄某丙在长葛市区内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后杨某辛在许昌县X镇的骨科医院门口以9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张某庚和李某己。

15、2010年8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人民医院办公楼前空地处,盗窃被害人赵成伟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9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75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6、2010年8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北段鱼美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田亚都市佳人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112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9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7、2010年8月13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X路好时光小区X号楼南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樊江红都市佳人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87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9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8、2010年8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现预谋后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人民医院办公楼前空地处,盗窃被害人韩某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40元)。当日晚上,黄某丙和李某现在长葛市X村毛主席石像往西50米处的小路上以75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杨某辛。

19、2010年8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丙携带螺丝刀、钥匙等作案工具窜至长葛市黄某模具厂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立洪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50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退还被害人。

20、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等工具窜至许昌县X路X路北第一个家属院西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程喜涛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石桥上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1、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宏基阳光鑫苑小区X号楼X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徐某花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19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头屯里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2、2010年5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自己配制的一把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许继大道四通阳光新村X号楼乙单元楼道前,盗窃被害人王某的赛利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72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与兴华某交叉口处的加油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赛利特牌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3、2010年6月初份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仁和骨科医院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强黑色王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8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4、201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街交叉口的平步青云足疗会所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歌枚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2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爱玛牌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5、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配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县实验小学南楼四单元楼道内,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栓五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2元)。当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头南屯里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收购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6、2010年7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自己配制的一把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小学家属院X号楼X单元的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张俊伟红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96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与兴华某交叉口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27、2010年7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匡某某窜至许昌市X街石棉瓦厂家属院南院X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陈黎明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92元),销赃后自肥。

28、2010年7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匡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北段鳄狼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菅亚伟枚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76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7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后华某某又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29、2010年7月份中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匡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市政公司家属院,盗窃被害人王某莲蓝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96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翟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30、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自制扳手等工具窜至许昌市瑞贝卡大道西段金帝玫瑰园小区,盗窃走被害人田金平粉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69元)。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丁在许昌市X路南段运粮河桥北路东的小树林处以4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被告人华某某。

31、2010年7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己配置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路农贸市场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楼道前,盗窃走被害人徐某娟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8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许昌市X路南段屯里药厂处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华某某,后华某某又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壬和李某癸。

32、201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一把自己配制的电动车钥匙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怡景花城翠园X号楼X单元地下室楼道内,盗窃走被害人姜广勤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00元),破案后,追回该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33、2010年8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携带“T”型锥、自制扳手等工具窜至许昌市兴华某县粮局X号楼X单元X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肖金环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716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丁与华某某在许昌市X路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追回该电动车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辛退赔赃款x元。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退赔赃款x元。黄某丙退赔赃款13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的供述,被害人刘冰涛、刘秋英、宋丽娟、王某停、贾某。王某娇等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徐某、王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材料,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钥匙、自制开锁工具、自制扳手等作案工具若干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某乙、黄某丙盗窃数额巨大,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戊、黄某丙、翟某某、匡某某、李某己、朱某壬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庚、李某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朱某丁、华某某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辛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系未遂,可适当从轻考虑;被告人王某乙、黄某丙、韩某某、翟某某、朱某丁、张某戊、匡某某、李某己、张某庚、华某某、杨某辛、朱某壬、李某癸认罪态度均较好,悔罪之意均较深,亦可酌情从轻考虑;鉴于被告人朱某丁已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且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其认为被盗物品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3、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4、被告人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5、被告人朱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6、被告人张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7、被告人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8、被告人李某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9、被告人张某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10、被告人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11、被告人杨某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12、被告人朱某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13、被告人李某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14、随案移送的钥匙五串、自制开锁工具一套、自制开电动锁工具一把、“T”型锥七把、自制扳手二把、自制卡钳一把、螺丝刀二把、电动车锁芯四个、电动车充电器四个、“U”型剪刀一把、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樊克智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