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商某评审委员会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等商某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瓦朗斯市克朗思07500共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皮埃尔•格罗,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某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某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湖州市织里梦特美制衣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X镇X路X号。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某评审委员会)因商某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简称商某)初审公告的湖州市织里梦特美制衣厂(简称织里制衣厂)2001年8月29日在第25类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等商某上注册的第(略)号“梦特美x”商某(简称被异议商某)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某经审查,裁定对被异议商某予以核准注册。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不服,向商某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某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商某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梦特美x”商某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被异议商某在“婴儿全某衣、婴儿服装”两项商某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在“帽”一项商某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异议商某“梦特美x”指定使用某“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商某与引证商某中第X号“梦特娇”商某指定使用某“服装”商某的功能、用某、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而商某评审委员会已认定被异议商某与引证商某中第X号“梦特娇”商某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两商某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某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某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某法》(简称《商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某上的近似商某。鉴此,认定引证商某是否构成驰名商某及被异议商某是否违反《商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无必要,故对此不再予以评述。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第X号裁定;二、商某评审委员会针对被异议商某重新作出裁定。

商某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X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与“服装”不属于类似商某,原审法院认定错误。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织里制衣厂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某系第(略)号“梦特美x”商某,申请日为2001年8月29日,初审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4日,指定使用某品为第25类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帽,申请人为织里制衣厂。

引证商某系核定使用某第25类衣服、鞋、帽、头饰等商某上的第X号“梦特娇”商某(申请日为1990年12月15日、核准注册日为2001年12月30日)、核定使用某第25类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腰某、服装带等商某上的第X号花图形商某、核定使用某第25类衣服、袜子、围巾、手套等商某上的第X号“x及花图形”商某、核定使用某第25类手巾、手帕等商某上的第X号“x及花图形”商某、核定使用某第25类鞋、帽子商某上的第X号“x及花图形”商某、核定使用某第25类衣服、鞋、帽、皮带(服饰用)、腰某、服装带等商某上的第(略)号“x及花图形”商某。上述商某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注册人均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

在法定异议期内,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某向商某提出异议。2007年2月5日,商某作出(2007)商某异字第X号《“梦特美x”商某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某与引证商某未构成使用某相同或类似商某上的近似商某,裁定被异议商某予以核准注册。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不服,于2007年2月14日向商某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复审理由为:在先注册并使用某“梦特娇”、“x”商某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并在商某字(2004)第6037-X号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某。织里制衣厂注册被异议商某是傍名牌的行为,被异议商某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该予以禁止。被异议商某的注册违反了《商某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某不予核准注册。

同时,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向商某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证据:1、商某、商某评审委员会近期认定的73件驰名商某列表及商某字〔2004〕第X号《关于第(略)号“梦达莉娇x及花图形”商某争议裁定书》,该争议裁定书认定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的“花图形”商某、“x”、“梦特娇”商某在1997年3月10日前在服装等商某上构成驰名商某;2、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有关产品介绍的宣传件;3、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注册商某列表;4、商某、商某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书及相关商某档案。

2010年4月26日,商某评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某与引证商某中的第X号“梦特娇”商某仅末尾一字不同,二者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某与第X号“梦特娇”商某均指定使用某“帽”商某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某与第X号“梦特娇”商某在“帽”一项商某上已构成《商某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某同一种或类似商某上的近似商某,被异议商某在“帽”一项商某上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某指定使用某“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二项商某与引证商某指定使用某“衣服、鞋”等商某不属于类似商某,故被异议商某在上述两项商某上与引证商某未构成使用某类似商某上的近似商某。驰名商某的保护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依据《商某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某申请注册日前“x及花图形”商某和“梦特娇”商某已在“服装”商某上构成驰名商某,故被异议商某在“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商某上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某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某情形。鉴于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未明确被异议商某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在先商某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对其主张被异议商某注册违反《商某法》第三十一条,不予支持。依据《商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某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某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某在“婴儿全某衣、婴儿服装”两项商某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在“帽”一项商某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博内特里塞文奥勒公司为证明引证商某为驰名商某及被异议商某的注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商某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梦骄仕x”商某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某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梦特蓓妮”商某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某字〔2010〕第X号《关于第(略)号“梦特丽x”商某异议复审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第X号裁定、(2007)商某异字第X号《“梦特美x”商某异议裁定书》、被异议商某和引证商某的商某档案、当事人在复审阶段及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某,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某或者类似商某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某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某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与第X号“梦特娇”引证商某相比,被异议商某在汉字部分仅有一字之差,且在呼叫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商某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某指定使用某“婴儿服装、婴儿全某衣”与第X号“梦特娇”引证商某核定使用某“服装”是否构成类似商某。

类似商某是指在功能、用某、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某。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某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某的功能、用某、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某注册用某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某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某或者服务的参考。被异议商某指定使用某商某“婴儿服、婴儿全某衣”与第X号“梦特娇”引证商某核定使用某“服装”在功能、用某、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某。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商某评审委员会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某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商某评审委员会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某政管理总局商某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戴怡婷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