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顾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嗣后,原、被告经常为被告不做家务及不照顾某庭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和睦。近年来,被告不与原告讲话,采取家庭冷暴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年来被告主动与原告讲话,都是原告不理睬被告,并不是被告对原告采取冷暴力。平时原告母亲话比较多,原告对被告有误解,这也是引起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因素,同时被告对现在夫妻感情不好也有责任,有时被告脾气不好,对原告照顾某够,在主动与原告交流沟通方面也做得不够。今后被告会主动与原告交流沟通,照顾某心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顾某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顾某,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近年来,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金某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顾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好。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照顾,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顾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金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