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丁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丁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丁负担。
审判员罗晓男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