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系陈XX母亲。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郭XX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陈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曾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