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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系陈XX母亲。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郭XX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陈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曾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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