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某甲,男,汉族,1936年出生,住(略),市供电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银某乙,男,住(略),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女,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丁,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女,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银某甲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不服其颁发结婚证一案,于2010年元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月29日原告银某甲对此案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依法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识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银某甲承担。
审判长刘志宏
审判员杨某风
审判员廖慧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