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邝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肖XXX,男,1976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XXX与被告肖X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XXX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肖XXX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均无法找到被告肖XXX,原告邝XXX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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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