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守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
x。
刘守新向本院起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市卫生局、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局赔偿其向上级及被告反映情况所支出的交通费1800元、打印费100元以及精神赔偿费8000元和被侵权得肺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收回“政府办”鹤城区(人民)医院称号,还事实真相以免危害更多公民,并就其违法乱纪造成的后果向上级和全国人民认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三被告并没有作出与起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守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肖尊启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