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蒋某丁(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第三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职工,住(略)。
第三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丙诉被告蒋某丁(化名)、第三人罗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某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担保人系同事关系,被告蒋某丁(化名)经担保人介绍于2010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整,被告出具“今借到蒋某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借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1年3月28日还清”的借据给原告,借款人蒋某丁(化名)、担保人罗某、杨某均在借据上签名,借期届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经商投资属实,因被告经济困难没有及时偿还。
第三人罗某、杨某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丁(化名)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蒋某丙偿还借款本金壹万元,余款叁仟元在2012年4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蒋某丁(化名)不按时还款,则双倍偿还,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二、原告蒋某丙自愿放弃第三人罗某、杨某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蒋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某男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