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熊XX,负责副经理。
被执行人雷XX。
被执行人王XX。
资兴市城市信用社雷XX、王XX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的(1998)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的(1998)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某钢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