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妇幼保健院
上诉人吴某、上诉人道县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7月2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湘彪、董建林,上诉人道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一凡、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吴某怀孕已有生产迹象,便于2010年12月15日上午10时22分用手机拨打道县妇幼保健院的办公电话及该院提供的手机号码,要求接诊。道县妇幼保健院的医护人员及接诊车将吴某于当天12时15分接诊到院。经检查为胎死宫内,胎盘早剥。12时40分,吴某被转至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相关检查抢救,并行剖宫术,于当日13时20分取出一死女婴,羊水血性,胎盘已全部剥离。于15时10分行子宫全切术。吴某在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0,684.3元(含门诊发票)。吴某与道县妇幼保健院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道县妇幼保健院在2011年8月5日前给付上诉人吴某人民币34,025元;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900元,二审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共计5,850元,即吴某一审已交3,900元,由吴某负担。吴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900元退给吴某。道县妇幼保健院预交的上诉费3,900元,退给道县妇幼保健院1,950元,此1,950元转由吴某领取;
三、道县妇幼保健院与吴某就本案的医疗纠纷全部了结。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