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一初字第8-X号
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永中法民一初字第8-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所查封的商铺在查封前已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并以其所有华源府第F栋一楼门面为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华源府第E栋一楼自西向东商铺的面积400平方米的查封。
二、对被告永州市恒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华源府第F栋一楼门面-101—-112共12间,面积698.35m2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过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