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44岁。
被告石某某,女,44岁。
被告刘某某,男,51岁。
被告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