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童服厂。
代表人常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李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周某丁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上诉并非其本人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琳芳
校对责任人李某仪打印责任人肖琳芳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