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女,1945年2月出生,农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艾某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某、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陈某某不服,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驻检民抗字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驻抗监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书,其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王德奇
审判员王岩
审判员刘某亮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钟恩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