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戊。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己。
委托代理人全某华,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和光,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某丁、谢某戊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丁、谢某戊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萍菲,被上诉人周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华、杨和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标的155.5万元是基于谢某丁及秦庆国、周某己东与被上诉人周某己于2010年7月5日签订的承诺书所产生,秦庆国、周某己东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上诉人谢某戊虽是原“合伙股份协议”的签订者,但与该退款“承诺书”无关,原审将被上诉人谢某戊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责任明显不当。另,原审对2010年7月5日的承诺书是否应当履行、双方是否都应或已履行的事实没有查清。综上,原判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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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黄志英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琳芳
校对责任人:严君打印责任人:肖琳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