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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桂,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玫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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