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鑫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鑫电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银基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钊、申真,被上诉人郑州市鑫电线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路未^f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6元,退还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