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志丹县建行职工,住(略)。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毯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775元。
审判长米晓梅
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