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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陈某、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陈某

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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