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罗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公司因XX项目问题已被株洲市X组进行监管,因本案属于涉及该项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