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公司因XX项目问题已被株洲市X组进行监管,因本案属于涉及该项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