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古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古XX因XX项目问题已被株洲市X组进行监管,因本案属于涉及该项目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